法定繼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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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比例
保險法定繼承比例
近些年,隨着更多人投保意識的增強,一部分人選擇以保險形式為自己最親近的人遺留下生活“保障金”。可是由於他們對填寫保單受益人時的一些講究不是十分懂,最終使得受益人沒有受到益或不能最大受益。   保險受益人“指定”優於“法定”保險受益人有“指定”和“法定”兩種。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最終,被保險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 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如果是“法定”,情況就不同了。若是“法定”,如果被保險人生前負有一定的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是用於償還其所負債務,剩 餘的金額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所以説,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受益人,最好是“指定”,而非“法定”。在此筆者提醒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最好明確 寫明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保險受益人“指定”優於“法定”。 在瞭解保險法定繼承比例之前,可先了解以下幾點: 1. 指定受益人獲得理賠金不需抵債。 2. 作為受益人,保險金不徵收遺產税。 3. 不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作遺產分割繼承。 4. 變更受益人履行手續才有效按有關規定, 變更受益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否則變更就屬於無效。為了避免因變更受益人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保險法》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通知義務,即要求被保險人或者投 保人以書面形式將變更受益人的決定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可以不受該項變更的約束,在給付保險金時,依法仍然只能將保險金給付原來的受益人。    因此, 筆者建議投保人, 在投保後,如果想要變更受益人, 就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只有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在保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之後,才會產生變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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