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派出所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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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派出所傳訊
取保候審後派出所傳喚會不會收監

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屬於例行公事,詢問有關的案件情況,並不會收監。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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