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傳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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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或檢察院會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製作訊問筆錄,用以查明案件事實、核實證據。傳喚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辦案單位認為應該再次製作筆錄,就會再次傳喚,被取保的人需要配合辦案單位工作。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傳訊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傳訊不到,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沒收保證金,還可能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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