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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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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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
從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 家庭共同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説,父母、兒女或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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