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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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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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的定義是什麼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三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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