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死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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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病死亡撫卹金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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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是多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撫卹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含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二、喪葬補助金標準統一為4000元。撫卹金標準按死亡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確定,不滿1年的發給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統一為10000元;超過15年的,在發給10000元的基礎上,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發1000元,最多增發15000元。
  三、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其遺屬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4〕224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卹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75號)規定的標準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按照上述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如低於事業單位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改制後企業在原提留的經費中予以補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出台新規定時按其規定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3年1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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