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確認書法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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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確認書法院協調
送達地址確認書法律依據

一、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依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郵寄送達若干規定》),確立了以法院專遞郵寄送達的方式具有與人民法院送達同等的法律效力,並專門設計了《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文書樣式,作為郵寄送達方式的實施形式。由此可以認為《郵寄送達若干規定》將原來只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送達地址確認以及推定送達的重要規定擴展適用於整個民事訴訟送達程序中,這是完善郵寄送達制度的重要舉措。


二、當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是否適用於同一時期的該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達。


當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可否適用於同一時期的其他案件,《簡易程序若干規定》和《郵寄送達若干規定》均未對此做出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對此有不同意見。實踐中遇到的情況是,當事人在同一時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卻避而不見;另外還有的當事人在同一時期,在不同級別或相同級別的法院參與了多起訴訟,在對其有利的案件審理中積極提供了送達地址確認書,而在同一時期審理的對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卻不予應訴或者拒絕提供有效的送達地址,以規避法律或者拒絕履行相應義務,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送達過程應當是訴訟各方互動的過程,是責任與風險共擔的過程。送達不能,實質上也屬於一種訴訟風險,作為訴訟程序的參加主體,當事人應當成為這種風險的承擔者。而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種承諾,即承諾該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具有契約性的特點,基於這種契約性,在特定的相同時期,在不同的案件當中應當均為有效。由於此案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可以有效送達,那麼該當事人在相同時期的其他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該有效的送達地址進行送達的行為具有正當性。這對提供送達地址的當事人來説並無不利影響,也不存在不公平,相反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是當事人與法院共同促進訴訟義務的體現,這也對防範、懲戒惡意逃避訴訟的當事人、提高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效率有着重大作用。


以上是關於送達地址確認書法律依據是什麼,以及如果當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是否適用於同一時期的該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達等問題的解答,當事人不能因為案件對自己不利而不提供有效的送達地址,延誤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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