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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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怎麼寫的
以下是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説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 單位受業主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 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 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 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O77__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籤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 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 即曆法日。   1.1.10 月 根據公曆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l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閲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2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閲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文件為準。   2 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着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並加以説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於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説明文件一併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範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准,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並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於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 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答覆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並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並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 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後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後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並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後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鑑於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餘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於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 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暫停與中止   5.l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後,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件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並且:   5.5.1.1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後,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並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並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並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6 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並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説明理由,但不得藉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 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係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並已用於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複製,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並在送達協議中註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採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 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A. 參閲通用條件   1.1.1 項目   例:項目名稱、立項證明、項目情況   1.1.2 工程   例:工程地點、工程造價、工程概況。   2.5 業主財產   例: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辦法。由監理單位負責上述移交工作時,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   2.6 保密   例: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於本項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例: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賠償金=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4 賠償的限額   例: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為監理合同金額的 ____%(建議比例5%~10%),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並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的累計賠償限額:   業主據實賠償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5.2 履約擔保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佔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4.6.2 業主要求的保險   例: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期限、業主的條件。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例: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任期、退場期限等。   5.4.4 物價變動的補償辦法   例: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6.2.1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期限   例: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當地資幣_______________日   外幣__________________   對過期應付款項的補償利率:   每日_______________‰   6.3 貨幣   例: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7.2 語言和法律   例:監理合同的主導語言。     監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 _______________獎勵   例: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前工期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優質工程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投資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2 版權   例:未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出版的資料內容。   8 爭端的解決   最終解決爭端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問法院起訴。   例: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規則,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仲裁規則   B. 修正、補充或刪除通用條件的條款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項目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並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 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一、監理服務的形式   1.服務要求   例: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及監理工作的隸屬關係等方面的要求。   2.組織機構   例: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置、工作計劃的安排、主要人員的資質等方面的要求。   二、監理服務的範圍   1.服務範圍   例:監理服務所包括的工程範圍和工作範圍。   2.服務目標   例:監理服務的性質、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標。   三、監理服務的內容   例:本條所列的監理服務各階段內的具體監理工作,應主要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的內容予以歸納,並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補充。   1.編制監理規劃或計劃;   2.熟悉合同文件,瞭解施工現場;   3.參與支柱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複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4.督促和檢查承包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5.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和常規工地會議;   6.已發佈開(復)工今批准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核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8.驗收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審核其人員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範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8.發佈停工令;   19.對已完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憑證;   21.發佈變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季報和年報;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簽發交工證書;   27.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主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8.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監督承包人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餘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並確定相應責任;   30.簽發工程缺陷責枉終止證書;   3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2.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業主對監理單位的授權   例:業主在此明確: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隨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以及根據本項目或本工程的特點授予監理單位的其它權力。   五、監理服務的依據   例:1.監理合同;   2.業生與第三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協議及附件;   3.合同圖紙及説明;   4.合同工程量清單及説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標準圖紙、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   6.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佈的監理法規等;   7.其它。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B 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一、文件和資料   例:業主在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述文件、資料:   1.業主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協議與條件______份;   2.業主與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已標價的工程數量清單及其説明______份;   3.合同圖紙和相關的標準圖紙及説明______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術規範、檢驗評定標準、操作遠規程______套;   5.其它。   二、決策與決定   例:業主同意:根據監理單位針對有關項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合約和安全等重大問題的請示,及是時予以決策或決定。   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對上述問題給予書面答覆的期限。   三、協助   例:業主在項目所在地對監理單位提供如下協助:   1.建立監理工作人員及個人財產的出入通道;   2.建立監理服務費用財務通道;   3.建立監理服務所需的公關和信息通道;   4.避免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理服務而導致的第三方的收費(不含税金);   5.解決非監理單位原因而發生意外事件時,監理工作人員的遣返和相關事宜;   6.其它。   四、設施與物品   例: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列設施、設備及物品,並承擔相應的使用費和維修費。   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下列設施、設備及物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時間和期限:   1.辦公設施(辦公用房、配套水電及附屬物品);   2.生活設施(生活用房、配套水電及附屬物品);   3.辦公設備;   4.生活設備;   5.通汛設備;   6.交通設備;   7.試驗、檢測設備;   8.辦公物品;   9.其它。   雙方在此約定:下列設施、設備和物品由監理單位自備,業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設備、物品清單及經濟補償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輔助工作人員   例:雙方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工作人員_________名,服務人員_________名,輔助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工作。   雙方約定:下列輔助工作人員由監理單位自行聘用,業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監理單位聘用輔助工作人員清單   及經濟補償辦法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C 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一、監理服務費用   1.正常服務的費用   例:監理單位正常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費率和價格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方法。   監理單位正常服務費用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派駐監理人員費用   ——基本工資   ——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延時工作,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各種補助   ——各種津帖   ——個人所得税   ——其它    (2)現場費用   ——輔助、服務、勤雜等人員的聘用費   ——辦公用品費   ——文具紙張費   ——資料費   ——勞動保護費   ——防暑降温費或冬季取暖費   ——伙食費   ——差旅費   ——煤、氣、水、電費   ——交通、通訊費   ——其它   (3)不可預見費   建議比例10%-15%   (4)公司取費   ——法定提留基金(工會、教育、職工福利、住房、養老等)   ——上級管理費   ——法定利潤   ——法定税收(營業税、所得税等)   ——其它   2.附加服務的費用   例:監理附加服務費用的基本測算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可採用如下辦法:   (1) 附加工程工作量×基本費率;   (2) 附加服務工作日數×監理服務日平均費用;   (3) 附加服務工作比例×監理服務費用總額。   二、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   例:l.動員預付費   為使監理服務能夠及時開展,業主在簽訂監理合同和監理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之後______日之內向監理單位支付______元的動員預付費。   2.履約擔保金   業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5.5.3條的規定,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不得影響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應當得到的其它支付。   3.賠償金   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的監理單位對業主的賠償,業主從對監理單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時間與支付內容   業生根據監理合同確定的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時間,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和附加服務的費用,以及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2條確定的對監理單位的賠償。   5.支付方式   業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時,按動員預付費佔監理服務費用總額的比例分期扣回動員預付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了監理單位向業生的經濟賠償,該賠償的每次扣回額不超過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的______%;某期監理服務費用支付額低於______元時,將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合併到下期支付。   6.結算   在簽發工程交工證書後______日之內,結算相應工程的監理服務費用,扣減動員預付費和監理單位賠償金的餘額,業主向監理單位退還______%的履約擔保金;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______日之內,結算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款項的餘額,扣減其它應從監理單位扣回的款項,業主向監理單位退還剩餘的履約擔保金。   三、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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