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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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 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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