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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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山西省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係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係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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