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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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政策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政策

國務院從1994年開始陸續發佈了一些行政規範,包括《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1996年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也發佈了《關於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經貿企[1996]492號),對依照這些規範進入破產的企業(我們一般稱“政策性破產”)的職工安置給出了超越法律規範的特殊優惠,在用於清償的破產財產上明確土地使用權必須首先用於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權變現也可以用於償付職工安置費,並將職工住房及其它社會性資產如幼兒園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而實際清償的範圍和標準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破產法》依然為政策性破產留出了空間,規定在該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為現實生活中關於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困難,尤其是在審理難度上。因此,對於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也有所欠缺,這就需要非常好的處理才能調和兩者矛盾。因此,如果您有此類問題的話,小編建議您最好找365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獲取更為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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