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加固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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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加固施工合同
新規範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按什麼條件分成哪幾級?
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統一標準》將建築物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大量的一般建築物列入中間等級,重要的建築物提高一級,次要的建築物降低一級。設計部門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設計傳統習慣選用。大多數建築物的安全等級均屬二級。同一建築物內的各種結構構件宜與整個結構採用相同的安全等級,但允許對部分結構構件根據其重要程度和綜合經濟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如提高某一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所需額外費用很少,又能減輕整個結構的破壞,從而大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則可將該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比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提高一級;相反,如某一結構構件的破壞並不影響整個結構或其他結構構件,則可將其安全等級降低一級。《荷載規範》在荷載效應組合中新增一項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使承受恆載為主的結構構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2002)(以後簡稱《混凝土規範》)取消了原規範彎曲抗壓強度fcm,,統一取用抗壓強度fC,使以混凝土受壓為主的結構構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所以取消了原規範“對屋架、托架、承受恆載為主的軸心受壓柱、小偏心受壓柱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的規定。工程實踐表明,由於混凝土結構在施工階段容易發生質量問題,因此取消了原規範“對施工階段預製構件安全等級可降低一級”的規定。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安全等級破壞後果建築物類型一級很嚴重重要的建築物二級嚴重一般的建築物三級不嚴重次要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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