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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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反訴狀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歸誰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能夠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4種: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法律並沒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由政府確權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權案件;(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三)土地違法案件;(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由此法條可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排除在政府確權範圍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五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包括:(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通過以上的法條可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也即承包地應該歸誰家承包經營,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實踐中,很多法官對哪部分應該由政府確權,哪部分該由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確認存在誤解。很多法官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屬於政府的職責,往往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先向政府申請確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當事人面對此種情況,應該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後依法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會撤銷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的。


綜上所述,只要農民獲得的集體土地是依法分配獲得就必定會得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所以如果發生了糾紛就可以向政府優先請求幫助,在此前提之下如果還不能解決問題就可以訴訟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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