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正常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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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正常多長時間
拘留正常多長時間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人員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人員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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