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違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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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違約司法解釋
加工承攬合同管轄司法解釋
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該工作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需要而不是其他任何一個人的需要而完成,因此,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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