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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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如何寫
民事上訴狀如何寫
民事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4、落款和時間。
提起上訴的條件有: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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