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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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1、執行中不能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2、暫緩執行期滿後法院可以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於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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