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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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許多債權債務糾紛都會由法院強制執行,但有一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偽造證據、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法院的執行,法院將這部分人員加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這部分人員進行懲戒。那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可以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二、哪些人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組織名稱等信息都應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內容,這些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以向公眾公佈,名單內人員在今後的貸款等事項的辦理中將會由於信用的缺失而失去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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