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中管理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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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中管理人的撤銷權
企業破產法撤銷權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撤銷權規定是如果存在着債務人惡意損害原來的債權的行為的話,那麼國家是可以進行一定的撤銷權的。

(一)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即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由於該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過侵權損害賠之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追回財產。

(二)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是指破產債務人將本屬於破產財產或權利的以無價或幾近無代價的方式過度給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無償轉讓財產,如增與,

2、放棄財產或權利,作為的放棄,如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作為的放棄,如對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

3、對外提供無償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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