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定金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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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違約金定金賠償金
合同中違約金定金賠償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

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

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

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作出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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