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違約金賠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合同定金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合同定金違約金賠償標準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合同定金違約金賠償標準。合同當事人有定金約定的,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適用定金罰則。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二、押金和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額或者等價物給對方,擔保的實現。和定金一樣,都是擔保,都可以衝抵價款或者收回。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1、性質不同。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是金錢擔保;

2、交付時間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訂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

4、交付上後的所有權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佔有,做質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

5、數額不同。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並且可以高於價款,而定金為20%的數額,並且不能高於標的物價款;

6、是否適用罰則的不同。押金無所謂罰則,交付人不履行義務,無權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同樣區別於預付款,如果交付一方違約,預付款是要返還的;而押金就不返還了),而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

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並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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