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被害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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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被害人不同意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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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是否需被害人同意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那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就可以對其進行取保候審,不需要經被害人同意。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並不是完全的自由,其中還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的話就有可能被撤銷取保,然後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當然,在偵查期間獲得了取保的,並不代表日後不會被判刑,但是此時卻可以爭取看是否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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