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受理後作出複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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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後作出複議的期限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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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期限

行政複議在60日內申請。複議機關受理後,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法律規定短於60日的從其規定。情況複雜的,經負責任批准,可以最多延長30日。 為暢通複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條例具體規定了“法定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是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是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是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是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是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條例規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於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對於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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