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信用卡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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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信用卡還款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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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信用卡還款問題怎麼解決?

你好,關於刑事拘留期信用卡還款的問題,我的看法是,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信用卡欠款不還,會被銀行起訴法院,要求還款的。
1、如果是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法院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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