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還不上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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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還不上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正常欠款,是不會刑拘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綜上所述,只要是因為信用卡還款被拘留的絕對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刑事拘留的條件適用於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不是單獨的針對信用卡還不上這種狀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