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腫醫療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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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腫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原則

衞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願原則體現在:第一,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願。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願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第二、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願。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衞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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