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醫療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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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近幾年導致我國醫患關係較為緊張的原因之一,醫療事故出現以後是需要患者進行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鑑定的,不同的等級就會有不同的賠償標準,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四級醫療事故賠償如何計算的吧。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

詳細研讀《條例》第50條,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哪一項賠償,在考慮以上列舉的2個因素的同時,還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賠償計算的參照系,即確定了患者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機構的責任之後,應該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計算賠償額。

《條例》第50條共涉及3個參照系,即: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同的賠償項目,在計算時應參照不同的參照系。具體分述如下:

1.誤工費、陪護費的計算,以“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參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傷殘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參照系。即: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3.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參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而這3項指標,均必須以權威部門公佈的數據為準。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比較充分的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各位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要是你還想了解醫療事故賠償其他方面的知識,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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