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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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非特定的危險物質;客觀方面只要實施盜竊危險物質的行為,無論手段和結果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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