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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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1、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只有一個量刑標準,即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死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二、哪些行為可能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1、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

其中,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質甚至腐蝕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劇毒農藥等;放射性物質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傳染病病原體是能夠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如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菌、病毒。鴉片、大麻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2、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

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以及已經滿16週歲的公民,若是故意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常見的投放行為包括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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