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工作中職務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4W
社區矯正工作中職務犯罪
社區矯正職務犯罪難點在哪裏

1、難點一:職務犯罪人員缺乏面對現實的勇氣


判決生效後,有的職務犯罪人員不能勇於面對自己身份變化,失落感嚴重。有的人昔日位高權重,如今淪為罪犯,覺得顏面掃地、無臉見人,不願及時去司法行政機關報到並接受社區矯正;有的人從台上到台下,從教育別人到被別人教育,心態一時難以平復,即使報到對接受社區矯正也有牴觸情緒;還有的人因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中有自己的老部下或老熟人,更抹不開臉面,不能自覺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規定。這些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矯正預期效果。


2、難點二:職務犯罪人員流動加大動態管理難度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矯正地點應當在矯正對象的居住地即街道或鄉、鎮接受教育矯正、監督管理。但是一些人因失去工作,為謀生計,往往外出務工。不少地方出於地方保護意識,不接受外來務工人員的社區矯正。因此,這給巢湖市司法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為職務犯罪在矯人員辦理矯正地變更手續、進行有效監管帶來難度,“脱管”情況難免發生。


3、難點三:司法行政人員自身因素導致矯正針對性差


一些司法行政人員責任意識不強,業務知識缺乏,對特殊羣體的社區矯正缺乏針對性。有的司法行政人員因為某職務犯罪在矯人員曾是自己的領導或熟人,礙於情面,監管中縮手縮腳,對其違反規定的行為,也只是聽其辯解,不去核實,甚至在接受檢查監督時,還遮遮掩掩幫其弄虛作假。此外,在對職務犯罪人員這類特殊羣體進行社區矯正工作時,由於專業矯正人員少,業務水平不高,不瞭解在矯人員的基本心理狀況,因此也缺乏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影響了社區矯正成效。


因此在進行社區矯正時更缺乏面對被矯正的勇氣,司法行政人員應該循循善誘,有針對性的展開工作。同時社區矯正的管理力度要加強,社區矯正的最終目的是使犯罪人員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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