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體制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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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體制的特點是什麼
我國行政複議範圍及其特點是什麼?
(1)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 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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