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制定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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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個法制化國家,憲法都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國家成立後,就會頒佈憲法,之後各項法律法規都在此基礎上產生。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社會制度也不一樣,在憲法制定上面,有不同的程序及原則。那麼,我國憲法制定主體是誰?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我國憲法制定主體是誰?

一、我國憲法制定主體是誰?

我國憲法制定的主體是人民。按照憲法的理論,制憲主體不同於制憲機關。我國憲法制定的主體是人民。而制憲機關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全體人民享有制憲權,是制憲主體,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制憲權,而是制憲機關。

二、制憲權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廣泛與集中

廣泛性是指享有此權利的主體是廣泛的。在中國,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制憲權。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憲權才能夠確保廣大人民的意志體現在制憲權行使之中。而享有制憲權並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憲權。在大多數國家中,享有制憲權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羣體去直接行使制憲權,這乃是制憲權集中性的體現。

2、行使狀態

制憲權並非一直處於行使狀態。當制憲權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認的憲法以後就將經歷長期的停止行使狀態。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權力的消失,因為它只是從行使的動態轉化到了存在的靜態。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通過產生法律效力的憲法產生了制憲權的變形——可以替制憲權完成確保憲法適時的任務的權力——修憲權。修憲權的長期存在從側面表明了制憲權的長期存在性。

3、依賴與獨立

由於制憲權的享有主體為全體公民而行使主體為某特定羣體,故該羣體行使的制憲權必須依賴於廣大人民的賦予。而廣大人民的制憲權要得以實現又依賴於該羣體代表他們去進行行使活動。因而執行權的享有主體與行使主體之間有不可分割的依賴性。

當一羣體被賦予直接行使制憲權的權力以後,該羣體便具有絕對的獨立性。他們在制定那些有可能被賦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文規則時必須是獨立的。這種獨立能確保其權力行使的公正。然而獨立之後有一次體現依賴。這是指獨立制定出來的條文規則要有賴於公眾的認可才能夠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夠組成憲法。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權力歸人民所有,因此,憲法制定主體是人民,具體的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享有制訂和修訂憲法的權力,而這個權力也是人民賦予的。通過層層選舉的方式,產生人大代表,然後通過參加兩會代表人民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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