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視居住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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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視居住15日
監視居住15日是否到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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