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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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執行監視居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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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第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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