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三方協議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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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三方協議的違約責任
畢業生三方協議的違約責任
不一定的,如果是考上研究生,是不需要賠償的。但如果是單純違約,就要賠償。賠償金額最高5000元。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責任、支付違約金外,還有對違約畢業生的處理規定。 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支付違約金之後才可以重新簽約。畢業生重新簽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單位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繳納完成違約金),然後將原協議書上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拓展資料: 簽訂“三方協議”注意事項: 1.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時期,這直接關係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3.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4.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有1個月或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5.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確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指定高額違約金,以此約束學生。學生可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6.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於“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説明,如生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7.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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