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技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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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技術股
技術股的含義

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權限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在技術股的分配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確定技術股的所有者。


2.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


3.後續技術人員適當佔有股份。


在細分技術股時建議:


1、技術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餘地。


2.技術股除大部分分配給創造這項技術的主要技術人員外,還應分配給在創造這項技術中起主要作用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


3.在有條件時應考慮擴股和配股。


4.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體現風險與利潤共存。


5、入股之技術歸新公司所有,撤除技術應賠償損失。  


國家和地方政府制訂鼓勵高新技術入股、佔股的政策,並希望將這部分技術股恰如其分地在技術的所有者中進行分配,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


其一,希望能鼓勵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


其二,希望把技術所有者的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穩定人才。


其三,建立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積聚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層次的科技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留足後勁。另一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技術人員對在企業中佔有一定的股份越來越關心和重視。這部分技術股如果分配不當,則不僅達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適得其反,使企業很快分化瓦解。 


現在,很多的合夥形式的公司,都是多種形式的合夥,技術、資金或者資源等等都可以作為入股的一種形式。形式的多樣性,可以讓企業更加的多樣化的發展,擁有更多的資源,保障企業發展的可持續性。新公司法技術股佔股只能佔據企業的20%,不能進行大額的佔股,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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