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大家也都知道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處理標準是比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標準要低的。因為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相對於成年人來説要薄弱,往往容易因為衝動做出不理智的行為。那麼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説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並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我國對觸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不是單純地為處罰而處罰,更重要地是採取各種正確原則和措施,把他們教育挽救過來,使之成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再次犯罪。

一、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是指組織和個人觸犯刑律,實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意志自由,而這種意志又取決於後天培養的個人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這些能力的培養是由個人的年齡,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狀態決定的,其中年齡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顯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責任的承擔就與年齡有了聯繫。這便引導了各國在刑法理論中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研究,而每個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由該國的社會狀態以及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長特點而定的,這個年齡的法定必須符合該國家的實際情況。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鬥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指導,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並適當借鑑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説,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 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即處於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於對條款規定的理解,我認為在這款中,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1)、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4)、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羣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係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二、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正確適用法定情節

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節是“應當”情節,即是對量刑結果具有肯定影響的量刑情節,法律不允許審判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餘地,而要求其無可選擇地按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應當”就意味着必須,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對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內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中,應優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

其次,該條款規定的還是多幅度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具有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一個從寬處罰幅度是從輕處罰,另一個從寬處罰幅度則是減輕處罰。

最後,從輕、減輕處罰有一定標準,而非無標準的從輕、減輕。首先,它是相對於沒有該情節而言;其次,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處罰還是相對於同種情節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款精神,對指導未成年刑罰適用情節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注重酌定情節的應用

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後態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於酌定情節範疇。

酌定情節在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的過程中應得到充分重視。

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備除年齡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節。

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的相稱原則和量刑個別化。

酌定情節在少年刑罰適用中的功能主要在兩個方面:

(1)、影響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減輕的選擇除要看該案是否具備其他法定情節外,酌定情節往往是影響選擇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主要因素。此外,從輕輕到什麼程度,減輕減到什麼程度,也往往要取決於酌定情節。

(2)、酌情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酌定減輕處罰的明文規定,該規定在未成年刑罰適用中十分必要。因為我國尚無專門的少年刑法,依據酌定情節,有針對性地對犯罪少年適用刑罰從輕、減輕判處,能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充分體現預防少年犯罪和矯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3、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要正確認識“嚴打”與從輕處罰的關係。所謂“嚴打”是指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打”是我們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不可動搖的方針,它對於打擊犯罪,促進社會治安根本好轉,懲治和預防犯罪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對嚴懲危害社會治安的社會分子實行“嚴打”和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是不矛盾的。“嚴打”是通過嚴厲打擊來實現上述目的的,而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通過教育、感化、挽救來達到上述目的的,它是“嚴打”的必要補充。那種不分對象、不分犯罪性質,一律嚴厲打擊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我們必須轉變觀念,在堅持“嚴打”的同時,區別對象,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

(2)、從輕處罰與“雙項保護”原則的問題。《北京規則》把雙項保護原則作為少年司法的基本觀點在其總則第1條加以明確規定,規定了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既要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予以懲罰,又要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即“雙項保護”原則。我們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從輕處罰即是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但我們在堅持從輕處罰時,還要考慮到整個社會利益,對那些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壞、經過多次少教後仍不思悔改的極少數未成年犯,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的幅度嚴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適應,寬嚴相濟,一味地大幅度從輕或減輕處罰,起不到懲罰和教育的作用,只會放縱犯罪,因而達不到挽救的目的。要注意保護少年的利益與保護社會的利益相統一。一方面,防止過度地保護少年的利益而對違法犯罪行為該處罰不處罰,導致損害了社會利益;另一方面,則防止過度強調保護社會利益而單純處罰,忽視了對少年的保護。我國少年司法的實踐證明,保護少年利益與保護社會利益並不矛盾,是並行不悖的 。

三、擴大適用緩刑的原則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對判處輕刑者有條件的不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從寬的刑罰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緩刑應當成為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一種手段。 對未成年被告人應當在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儘可能地多適用緩刑。審判實踐中,我們適用緩刑的指導思想是:能夠適用緩刑的就不要適用實刑,其含義是,對罪行較輕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罰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慮適用緩刑,確實不能適用緩刑的情況下再適用實刑。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於教育改造少年犯。首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少年犯適用緩刑,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無私又體會到國家的寬大為懷,有利於少年犯消除對社會和司法機關的對抗情緒,促使其認真接受教育改造,悔過自新。其次,由於緩刑對刑罰保留着執行的可能性,會促使少年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敢恣意妄為,只能老實的遵守法律法規,認真接受監督管教,以避免再犯新罪。其三,可以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幫教少年犯有利於少年犯早日改惡從善,重新做人。最後,將少年犯放在社會上監督改造,可以避免因關押帶來的交叉感染。

第二,有利於預防和減少犯罪。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通過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達到預防犯罪與消滅犯罪的目的。對少年犯適當多適用緩刑,有力地顯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發,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收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功效。

2、少年犯適用緩刑的條件

緩刑是附條件暫緩刑罰執行的制度,其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第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刑法對適用緩刑的本質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的要求,是審判人員對被告人主客觀條件的綜合評價。

(1)少年犯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少年犯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包括三方面內容:即有認罪悔罪表現;自我控制能力較強;主觀惡性較小。有認罪悔罪表現是指少年犯犯罪後自首、主動坦白、如實交待罪行,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具有痛改前非的決心。對未成年人的認罪態度,不能像成年人一樣去要求他們認識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徹,犯罪原因找得準確,而是能夠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即可認為是認罪態度較好。自我控制能力較強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響誘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較強的適宜適用緩刑。自控能力強弱可以根據少年犯的一貫表現考查判斷。如果犯罪前一貫表現較好或無劣跡,一般可認為自控能力較強,如果犯罪前劣跡累累,一貫表現惡劣,應認為自控能力較弱,一般不具備判處緩刑的主觀條件。

(2)對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對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是指一旦對少年犯確定緩刑後,考驗期內的監護條件和社會管理教育條件。《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緩刑必需具備客觀條件,但根據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誘惑的特點,在考慮不致危害社會這一主觀條件時,還必須考慮保證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客觀條件。少年犯被適用緩刑後,如果無人監管或沒有良好的社會環境,不僅不能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而且也難以保證他們不再重新危害社會。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包括家庭監護條件和社會管教條件兩個方面。家庭監護條件是有監護人,並得到監護人切實有效的教育和保護。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是少年犯的直系尊親屬,沒有直系尊親屬的,其他人適宜做監護人的,也應認為有監護條件。社會管教條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適用緩刑,能夠就學、就業,或雖不能就學、就業,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會等單位能夠對其進行教育。家庭監護條件和社會管教條件兩者只要具備其一,就應認為具備了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

3、放寬少年犯緩刑適用條件的設想

對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擴大緩刑的適用是現代國際社會的普遍傾向。筆者認為,在設有專門的緩刑執行機關,具備完善、有效的緩刑監督機制的條件下,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均可以適用緩刑,在法律上不設置硬性的限制條件,而由少年法庭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實行判前考察制度,對擬適用緩刑的少年犯暫不宣判,准許其在社會中繼續學習、生活,接受定期幫教和考察。根據幫教考察意見和少年被告人的具體悔罪,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判處緩刑。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標準我們可以看出也是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量刑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因為人在一定的階段心理方面也會有着不同的變化,所以説我們國家對於未成年人量刑標準的不同階段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這是合乎我們正常人的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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