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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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都有哪些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都有哪些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行為人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工作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製造爆炸等事故的,則不構成此罪,而應適用刑法其他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3.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保證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制定的管理規定的行為。
4.行為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一般來説,危險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種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類炸藥、雷管、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以及黑火藥、煙火劑、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膠水以及各種很容易燃燒的化學物品和液劑;“放射性”物品,是指鈾、鐳以及其他各種具有放射性能,並能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鉀等其他各種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毒害的物品;“腐蝕性”物品,是指硫酸、鹽酸等能夠嚴重毀壞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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