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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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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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會受刑事處罰嗎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性的惡意透支。《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使用信用卡達到惡意透支認定標準的,會構成犯罪,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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