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他人使用商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禁止他人使用商標
商標法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明知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嗎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辛辛苦苦打造的知名度,卻因商標“黑客”提前入侵,而備受其擾。由於商標有多個類別,搶注者只需花2000元左右,就能將商標註冊到知名企業不從事的副業類別上,隨後向商標使用人索取高額商標轉讓費。這就是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表現。


對此,市工商局商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剛剛實施的新《商標法》中,加大了對商標侵權的處罰力度。為緩解惡意搶注商標現象,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係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禁止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等。同時,新《商標法》還首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依據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等三種方式,按數額的1~3倍範圍內確定賠償額。若無法確定,則可按高限300萬元進行賠償。今後,多次惡意搶注商標者還將列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