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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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尚未註冊的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既包括註冊商標標識,也包括未註冊商標標識。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裏的法律用語為“商標註冊人”“註冊商標”等字樣,僅僅從字面解釋,該條規定中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商標”似乎僅指註冊商標。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對未註冊的商標並未規定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大量的未註冊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廣泛使用,有不少未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情形。


未註冊的商標同樣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以未註冊的商標作為使用客體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確認有效。因此,可以認為尚未註冊的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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