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自動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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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自動續約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自動續約條款是否有效?

租賃期間即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定期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20年。對於實踐中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20年,到期後自動續租20年,對於“到期後自動續租20年”的約定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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