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要求過去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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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要求過去的撫養費
可以要求減少孩子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離婚支付孩子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職責。但是,孩子撫養費的支付必須以父母有經濟能力為條件,正因為如此,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費的時候,常常依據以下因素確定孩子撫養費數額::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也就是説,如果孩子的實際需求減少了,或者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變弱的話,那麼要求減少孩子的撫養費就是正當的。畢竟,如果父母連自己都養活不了了,還怎麼養活孩子呢?因此,父母可以要求減少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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