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25條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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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25條如何規定的
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25條如何規定的
乘客乘坐出租汽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險品;
(2)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規定行車、停車;
(3)需要出市區或者去偏遠地區,應當配合駕駛員到公安機關設置的出城登記點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機構辦理安全登記手續;
(4)交納租乘中發生的路橋通行費;
(5)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人監護。
乘客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可以拒絕其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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