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拍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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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拍攝合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像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的肖像製作專有權。根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公眾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公眾人物未處於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並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公眾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像。

2、擅自使用公眾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公眾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為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如中國女演員梅婷因《希望》雜誌未經其允許將其作為封面並在旁邊寫有不相關的文字而提起訴訟,認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成立,判令《希望》雜誌賠償原告4000元。

3、擅自拍錄公眾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

4、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通過照片處理軟件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説未經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誌徵得公眾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採取一定方式故意改變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種效益。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為數不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及到侵權行為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犯罪分子侵權的方式來進行認定,如果他人干涉盜用自己的姓名,冒用他人姓名的話,就侵犯了姓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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