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兒要求分徵地補償款,父親卻堅持全部留給兒子,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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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兒要求分徵地補償款,父親卻堅持全部留給兒子,法院這麼判

都説“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歸根到底這是一種重男輕女思想。而且這句話似乎也在宣佈着一條不合理的約定,女兒只要要外嫁,父母的土地及財產都應該自然而然地留給兒子。那麼,當遇到徵地拆遷時候,那些外嫁女是否真的是“覆水難收”了嗎?

65萬徵地補償款,父親想全部留給兒子,女兒一氣之下將父親告上法庭

西安某區的王女士出嫁後,户口並沒有遷出。因為就嫁得比較近,隔三差五就會回孃家照看父母,讓父母享受天倫之樂。都説女兒是父母的小棉襖,父母也高興她能經常回家照顧自己。婚後這幾年兩家人一直其樂融融。然而王女士和父親的關係在2018年被打破了。2018年11月,父女倆所在村房屋被拆遷,每人分得補償款65萬元。王女士的父親作為户主領取了全部補償款,卻遲遲沒有將女兒應得的款項給她。

王女士向父親提出要分徵地補償款,但被王女士父親王先生一口回絕。王先生的理由是:“你已經嫁人了。咱這裏,外嫁的女兒不能分孃家的財產。這65萬是你兄弟的。”王先生的回絕,讓王女士非常失望。

王先生之所以會這樣説,還是受了農村“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外嫁女得到的錢財最後還是別人家的。

現在,在很多農村,仍有外嫁女不繼承孃家財產的習俗。自然,發生拆遷補償時,這些家庭認為外嫁女不享有權利,不能分享補償利益。

圖文無關

而王女士認為自己的户口還在孃家,補償款中也有自己的份額,理應獲得這筆錢。但是父親堅持認為,王女士已經出嫁,家裏的一切財產利益,王女士不得享受。

王女士多次找父親討要這筆補償款,父親一直拒絕。

無奈之下,女兒向該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父親返還其應得的補償款。

法院主持公道,外嫁女拿回應得補償款

法官審查後認為,王女士的父母均為該區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王女士出生時自然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王女士外嫁時未將户口遷出,亦未獲得其丈夫家或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户口應從出生至今均在本村,並享有本村村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權利。

為此,對原告提出主張應該予以支持。最後,在辦案法官的努力下,父女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王先生限期給付王女士補償款,現被告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律師解析:像王女士這樣的外嫁女,在徵地拆遷時,理應取得合理補償

都説女兒是父母的小棉襖,如今卻如仇人相見。其實王女士的例子並不少見,我們時常從新聞上看到,不少女兒因為父母財產分割問題,與父母走上法庭,站在對立面。難道外嫁女真的不能分到孃家的徵地補償款嗎,答案明顯是“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適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是保護我們外嫁女的,其不僅真真切切地體現出當代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更是對“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深刻回擊。

愛土拆遷律師要提醒外嫁女們,千萬不要被那些風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規民約所左右。外嫁女在孃家土地被徵收、房屋被拆遷,理應享受補償權益,可以好好與孃家人協商解決。如果他們太欺負人,請記住,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而且在實踐中,法院一般也會判決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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