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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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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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利技術怎麼轉讓

  屬於技術轉讓,具體應該是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需要簽訂相應的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合同,並在合同內約定相關技術轉讓和實施的細節。  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研究開發出一項技術成果後,往往宣佈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説法並不確切。一般,我們只有對於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一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  “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並被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説,一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徵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説,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一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佔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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