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的形式及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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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的形式及法律性質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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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的法律性質



  1、先佔是自然權利

先佔涉及到自然權利、所有權的起源等問題。在所有權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薩維尼等學者都將所有權的最初產生與佔有或先佔聯繫起來。人類在地球上誕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為無主物,通過先佔的方式歸屬於某一個體或某一部落。所有權是國家與法律產生後,對物的歸屬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

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無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權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以法律為基礎而存在的權利,法律只是對這一權利加以確認,而不能反對或否認這一事實。

隨着人類的繁衍和發展,時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無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魚、海邊的貝殼等。況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拋棄而成為無主物,例如人們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這些物的佔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應承認人們先佔的權利。


  2、關於先佔的立法例

從立法例來看,我國古代法律歷來承認先佔制度,從《唐律》到明清律均規定了先佔制度。《唐律》規定;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罰積聚,而輒取者,各以盜論;。清律輯注闡述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本無主物,人得共採;,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是即其人之物矣。

古羅馬萬民法將先佔作為所有權取得方式的首選,位居添附、孳息、發現埋藏物、長期時效之前。日爾曼法和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均承認無主物的先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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