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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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併購的法律風險:

企業併購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的內容有哪些

1、簽訂合同的主體方面的風險。

具體而言主要是主體不適格和合同對方資信(資質)方面的風險,合同簽訂雙方或多方均應是適格的主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於自然人來説,年滿18週歲即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履行合同;另外,年滿16週歲且靠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首先要確定其是否領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或存續的資格。些外,在國家對有限制的某些行業還要年其是否具備准入資格或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這也是簽訂合同時的必備的條件。

2、授權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風險。

一般情況下,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很少直接參與項目談判和合同簽訂等活動,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授權代表來代表本單位參與談判和簽訂合同。在些情況下,首先要核實談判代表的授權書以及授權的內容,並將該授權書留底存檔。對於談判代表超出授權內容所作出的要約或承諾,要及時要求其公司出具相關內容的授權。另外,在本單位對外授權委託的情況下,要嚴格加強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企業營業執照等的管理。終止授權委託時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及時收回員工保存的印章、介紹信、合同文本等。

3、文本形式及內容不當的風險。

首先是文本形式的問題,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在簽訂合同中應儘量簽訂書面合同,另外,採用傳真、電郵等方式簽訂合同也是合同法允許的訂約形式。

其次是合同內容的問題,對此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合同的八個重要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際生活中合同條款的內容要遠比上述八個方面複雜,這時需要有專業的人員來起草和審核。

4、履行合同中管理不當的風險。

合同的風險來源不僅表現在簽訂時,更多表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變更和解除: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要變更合同主體和合同履行的內容,有關合同各方在達成變更合同內容後應妥善保存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電郵等。

2、違約的風險,針對對方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違約情形,應及時評估相關後果,並尋求解決方案或救濟手段,減少損失維護權利。

3、在履行合同中還應有重要的證據意識,以備以後發生糾紛時用以證明有關事實。

五、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風險。

公司、企業應當建立一套從合同談判、起草、審核、簽訂、履行至結束時歸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應包括:客户資信管理制度;合同文本及條款管理制度;公司內容部門和人員職權管理制度;合同分類管理制度;訂約、履約、違約糾紛處理和歸檔制度。

六、專業性風險。

不同行業、不同業務流程涉及的合同也不同,需要多個行業或業務領域的專業知識的人員分工協作。所以在合同的處理過程中,法律專業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應協同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是必不可少的。

二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範

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有全局觀念。

過去一些企業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侷限於合同文本管理,或者個別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管理。其實,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當具有全局觀念。首先是宏觀合同管理,以致力於提升企業履行義務和實現權利的宏觀能力為目標。通過法律宣講、技能培訓、頭腦風暴、合同案件分享等方式,刷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和法律意識,提升其通過合同實現交易目標的能力。其次是中觀合同管理,即合同範本管理。企業不僅應當制定合同範本,還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修訂範本,並對範本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最後是微觀合同管理,即具體合同的磋商、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糾紛解決之管理。

2、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全局觀,還應當認識到,合同法律風險防範是一項系統工程。

第一、涉及“各種角色”,從企業老闆到一線員工;第二、涉及各種能力,簽約能力、履約能力、實現債權能力等均在其中;第三、涉及各個部門,既有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也有非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第四、涉及各類合同,因為“業務有大小,合同無大小”;第五、涉及各項流程,從準備到締結,從履行到終止(解除);第六、涉及各種證據,文本、音頻視頻、證人證言、短信、電子郵件等,一項也馬虎不得。

3、企業盈利當以誠信為本。

營利是企業的天職,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企業也不能偏離誠信軌道謀取利益。在杭州的一起“凶宅買賣糾紛”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房屋買賣屬於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內曾發生過三人被殺的兇殺案,儘管房屋本身的使用價值未因此受到影響,但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兇殺案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因此,賣方未向買方告知涉案房屋發生過兇殺案的事實,構成欺詐,買方有權要求撤銷該合同。當然,誠信,不僅是對個人的要求,也是對企業的要求。伴隨《公司法》的修改,企業設立門檻已經降低,隨之而來的是企業信用管理的強化,故而,企業從成立之初即須重視合同締結和履行中的誠信精神,預防遭受不良信用記錄。

4、締約對象選擇重於合同文本管理。

締約如同戀愛,最為重要的要求是,“選擇對的人、一起做對的事”。然而,過去一些企業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呈現“重文本、輕對象”的傾向,因而往往事與願違。合同債權之實現,從根本上依賴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因此,即便完美的合同文本一旦遭遇不靠譜的相對人,那也是“白搭”。民營企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合作必須謹慎,特別應注意約定並督促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在締約主體選擇方面,要樹立一種觀念,即“先小人,後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後小人,難免真小人。”當然,企業管理中並不因此否認合同文本的重要性。恰恰相反, “合同代表主體”:合同是締約主體的無聲代言;合同是經辦人員的風格再現;合同是團隊執行力的集中表現;合同是風險控制的關鍵鑰匙。

5、先有認同,後有合同。

在實踐中,常常聽説“買的沒有賣的精”。但,有遠見的企業家應當注重口碑。比如早年很多重慶百姓的夢想就是“擁有一套龍湖房”。龍湖公司就是依靠其行為獲得了購房人的認可,並形成良性循環。其實,眾所周知,立法傾向於保護“買方”(弱者),司法常常向“買方”傾斜。在此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也應順勢而為,儘量使客户認同自己的經營理念。在HR管理中常常講一句話,“好員工應助推企業發展,好企業應提攜員工成長”。企業與企業之間亦然。共同成長,利益共享,企業才能實現長足的發展。

6、面對現實,解決問題。

在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企業一般不宜“立志把官司到底”,除非有特別需要。對企業而言,重要的可能不僅是金錢,還有榮譽、時間或者其它。因此,有時候需要審時度勢,退一步,海闊天空。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遲延辦證,部分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顧問律師建議公司友好地協商解決,必要時支付部分違約金以換取公司和諧經營的氛圍,避免陷於羣體訴訟或事件;部分購房者承諾不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僅要求辦證,則應珍惜此等客户,並及時與其完善相關手續,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7、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具有證據意識。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雖不以訴訟為目的,但任何一個環節均須“拷問”“假定呈堂證供”。並非每筆交易都要上法庭,但須事前將所有的不確定性都考慮到,將可能的爭議及解決方法約定清楚,將所有的證據都留存好!可以説,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所有工作都立足於“打贏官司”而展開,對於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環節,應考慮能否經得住司法考驗。將自己立於不敗之地,儘量避免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按約處理,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畢竟,“良心不如證據”,這是很多法務經理血與淚的總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企業併購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的知識,其中風險可以概括為六大類比如簽訂合同的主體方面的風險、授權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風險以及專業性風險等,防範措施包括先有認同,後有合同、面對現實,解決問題以及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具有證據意識等,建議大家仔細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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