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罪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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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罪犯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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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受到行政處分是否限制減刑

2011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第50條做出瞭如下修改:“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其中第一款的規定,表明死刑緩期執行可以獲得減刑的情形,是一般情況;第二款的規定旨在説明,在殺人、強姦等暴力犯罪的情形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嚴格適用第一款減刑的規定.限制的程度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個人認為不應當理解為不適用減刑,只是實現的條件可能要更苛刻一些,減刑的時間會更長.但不排除實踐中有可能法官不適用減刑的情況.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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